《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不得向其手機或電子郵箱發送商業信息
發布時間:2013-12-30 17:15:22
《草案》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草案》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移動終端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這無疑是我國網絡發展的一大進步。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個人注冊信息的頻繁泄露導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近年來當事人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在經濟、精神和名譽等方面蒙受損失的案件不勝枚舉。
案件發生的信息源多來自各種網絡運營商、企業和公共服務機構,他們大多保存有各自用戶及消費者的信息數據,其中涉及姓名、年齡、住址、婚姻狀況、聯系方式等大量個人基本信息。更讓人不安的是,公然暴露在陌生人面前的,除了這些個人基本信息,還包括銀行存款、投資狀況等財產性信息,一旦泄露,后果將很難預測。
一些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的犯罪群體通過販賣網絡個人信息實現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欣新認為,個人信息的泄露會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的損害,而互聯網傳輸快、范圍廣的特有屬性,則使得個人信息保護的安全狀況更加嚴峻,個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頻頻發生,不僅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也給許多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困擾,建立互聯網個人隱私和信息保護制度成為人們的呼聲,用法律保護個人信息迫在眉睫。 目前,不少城市在大刀闊斧地推行網絡實名制,隨著網絡實名制的逐步推行,會有更多個人信息公之于眾,對于網絡公共信息安全的維護,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
有人認為,首先,網絡用戶應當提高隱私保護意識,及時修改設置自己的密碼,清除登錄痕跡,降低被泄密的風險。
其次,網絡運營商應該盡到自己的保密義務,改變數據庫存放策略,在當前技術范圍內最大限度保證信息安全。
再次,加強行業自律,形成良好的信息保護風氣。最后,完善法律規范,加強法律監督。只有建立以道德輿論、行業自律、技術保護為基礎、法律監督為保障的全面的保護模式,才能打造出健康安全的網絡信息保護體系。據中國青年報報道,目前我國已出臺與網絡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共計200多部。
據統計,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將近40部,法規有30部,另外還有一些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法規。
在現實生活中,中國民眾對隱私及隱私權的觀念仍未有充分意識。此外,由于被侵犯信息隱私的個人相對于政府與擁有強大經濟后盾的各種網絡信息采集者處于非常弱的地位,所以從道義上講對其信息隱私進行保護時應該偏向處于弱勢的個人。
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出臺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就從制度上保護了公民的網絡隱私權,為我國網絡的規范運行奠定了基礎。
“喂,您好,您的房子出售嗎?”“我不賣房,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機號?”這是梁先生這個月接到的第12個中介電話,每當他質問對方如何獲得他的個人信息時,電話就掛斷了。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展,互聯網領域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與梁先生有同樣遭遇的人也越來越多。24日上午,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明立法機關向危害網絡信息安全的行為“亮劍”。
“個人電子信息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關系到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說。
立法回應社會需求
“當前,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企業的企業郵箱,網絡詐騙、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大量發生,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就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指出,“我國有關的法律規范還比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與信息化發展和維護人民群眾在網絡活動中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中心主任劉德良指出:“網上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泛濫,凸顯出依法加強網絡管理、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的重要性。”
事實上,通過立法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是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和建議,僅在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就有442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這方面議案14件。
為回應社會需求,從去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就推進網絡信息保護立法開展專題研究。經多方聽取意見,反復研究修改,最終形成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重點針對我國當前網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據,以適應當前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李飛表示。
加大保護個人電子信息力度
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決定草案明確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同時,草案還對個人信息收集者的義務作了多項規定。
對此,王利明認為至少有三點意義:一是保護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規范網絡活動,維護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那么,如果公民發現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該怎么辦?草案作了相應的監督規定。“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
嚴格治理垃圾短信
在外企上班的張小姐每天手機短信不斷,但大多數都是推銷產品的垃圾短信。“誰來管管這些垃圾短信?”
針對社會各方面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垃圾短信、詐騙信息等問題,草案專門對治理垃圾電子信息作出相應的規定。
“從國外情況來看,一些國家已制定相關法律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予以規范。我國電信運營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范、控制。”李飛表示。
“垃圾短信和垃圾郵件嚴重干擾個人生活安寧,侵害個人隱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短信,實施詐騙活動,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從國外來看,有的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判例,禁止發送垃圾短信。”劉德良說。
王利明則強調,除要對電信運營商、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必要規范外,還應對發布垃圾短信及郵件的行為,依據情節輕重追究其侵權責任。“對此種行為,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對于侵害公民權利造成損害后果的,公民有權要求相關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加強網絡身份管理
公民個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卻因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登記的信息虛假,導致取證、查處難,是目前個人信息頻頻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對此,李飛指出,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
“實行網絡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要求固定電話、手機等電信用戶在辦理入網手續時須提供身份證明。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普遍要求通過立法完善這一制度。”李飛解釋說。
“這種做法是實行有限的后臺實名制。”王利明表示,采取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利用手機和網絡上的信息發布,從事欺詐行為、發布各種違法信息的現象較為普遍。
“需要指出的是,網上實名制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有限的,目前僅限于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布平臺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需要使用后臺實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臺發布信息,必須注冊實名,如果從事其他的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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